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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污染物区域削减要求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日期:2024年03月29日 阅读:115 次

新发布的《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衔接了污染物区域削减有关要求并适度细化,在执行区域削减要求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不扩大。仍按《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适用于部省两级审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二是精准削减与环境质量直接关联的污染因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中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例如,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三是在空间和时间上适当拓宽要求。在空间上,区域削减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在时间上,配套区域削减措施应为评价基准年后拟采取的措施,且纳入区域重点减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为区域削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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